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41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義德 、 卓麗秋 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38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