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472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 樹
訴訟代理人 伍惟安
被 告 廖健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637元,及自民國107年7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63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0月1日12時42分,駕駛車號00
00-00號車,在臺中市○○區○○路○○○號前,因倒車未注意
他車安全,擦撞原告承保靜止之車號000-0000號車(下稱系
爭車輛)。原告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新
臺幣(下同)93920元(零件:55110元、鈑金工資:11990元、
烤漆工資:26820元),因系爭車輛涉有違規停車之情形,應
負3成之過失,被告應負7成之過失,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
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5744元「
計算式:93920元×0.7=657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修理費用太高,是對方亂停車,我願意賠償3萬
元左右等語置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保險單、駕照、道路交通
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
交通事故現場圖、車損照片、統一發票、理賠申請書、估價
單等件為證,該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明載:廖健芳
倒車未注意他車安全、系爭車輛違規停車,均為肇事原因。
四、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被保險人因
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
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
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為保險法第53條第1項所明定。又按請
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護費用為估價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參照最高法院77年第9次民事庭會議)。系爭車輛係於103年
7月出廠,有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1紙在卷可考,至發
生車損之105年10月1日共計2年4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
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一月者,以月計)。依行政院所頒佈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第二類第三項規定,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
法每年折舊應為千分之三六九。是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零件部
分,扣除折舊額後應為1924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
捨五入),加計鈑金工資11990元、烤漆工資26820元,合計
58053元。
五、另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
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民法第217條規定
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
得依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1756號判例
意旨參照)。另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
除,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最高法
院54年臺上字第2433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倒車未注
意他車安全及系爭車輛違規停車,均為肇事原因。本院認被
告與系爭車輛違規停車之過失比例應為7:3,依此計算,原
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為40637元「計算式:58053元
×7/10=4063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406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7年
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之範圍
內,洵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於法無據,應
予駁回。
七、本件為小額訴訟,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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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
│第1年折舊值│55110×0.369=20336│
│第1年折舊後價值│00000-00000=34774│
│第2年折舊值│34774×0.369=12832│
│第2年折舊後價值│00000-00000=21942│
│第3年折舊值│21942×0.369×4/10=2699│
│第1年折舊後價值│00000-0000=1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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