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李建居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水 之繼承人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
正,駁回其訴。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
項但書第3款、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六、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
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
436條第2項規定「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
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許水之繼承人」,其個人資料不詳,起
訴不合程式;又原告仍未依本院民國107年9月5日函,陳報相
關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補正
及陳報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覽102年度彰簡調字第170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卷宗,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彭品嘉
附表:
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告,並記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各款事項(訴訟標的除外),及按應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
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共有人全體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共有人如有開始繼承之情形,應包含
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
以訴狀陳報上開土地目前有無建築物、工作物或其他地上物,
且需要會同地政機關到場測量之情形(如原告或被告認為土地
分割後仍需保留地上物者,即有測量之必要);如無地上物,
亦應表明。
以訴狀陳報上開土地有無高低起伏之明顯坡度,且需要聲請專
業測量機關繪製等高線之情形,及適當之鑑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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