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429號
原   告  王玲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文廣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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