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68號原告 張秀玉 被告 楊茂春 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150元(原告聲明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3.30㎡×公告土地現值15,500元/㎡=5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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