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67號原告 陳鴻杰 上列原告與 蔡宜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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