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49號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淑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9,161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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