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63號原告 林美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敬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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