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3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3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13日執行羈押,至99年10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甲○○因犯殺人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在案,其犯罪嫌疑重大,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又被告受重刑之諭知,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參以,被告故意違反保護令之規定,所述避重就輕,其守法意識薄弱,非無逃亡可能。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游紅桃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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