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1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121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零壹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一六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於民國94年3月1日起已將債權額讓與債權人概括承接,先予敘明。
二、嗣債務人甲○○於民國86年6月25日簽立借據1紙,向債權人借款160萬元正,並於民國86年9月12日交付款項,借款期限為20年,並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1.8167
5%計算,以每個月為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期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5%,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10%加付違約金。
三、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8年6月11日止,尚共積欠本金790,163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