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釋明,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報表編號:PLR2)正本。
三、提出自民國96年10月1日至98年9月30日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資帳戶存摺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到院,並據實說明現有何收入(含本薪、獎金、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及其他收入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請更新資料補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最近五年內聲請人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有無個人保險,若有,應 陳報 保險契約書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六、聲請人現戶籍所在之不動產為何人所有?聲請人陳報住所地為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惟另租他處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3樓,請具體釋明何以另租他處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提出自97年至今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交房租新臺幣4,8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坪數大小、是否與他人合住?他人是否分擔房租?
七、聲請人名下有汽車兩輛(車牌00-0000、DU-2041)之行車執照影本。說明聲請人現有財產中汽車兩輛有無設定抵押?現在何處?
八、聲請人前2年內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第1項所稱之無償行為及有償行為。
若有,其時間、對象與具體內容。
九、於民間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若有,應提出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使用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