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矚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矚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建勛律師
林石猛 律師 楊申田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展延解除限制出境之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裁定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展延至民國玖拾玖年貳月柒日止。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於98年9月2日以95年度矚訴字第2號裁定於提出新臺幣壹仟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自民國98年9月28日起至99年1月31日止,解除限制出境(出海)。
二、今被告以99年1月20日陳報狀稱因其目前在中國大陸上海地區從事協助台灣地區水果銷往上海地區之活動,且該活動集中於過年期間舉辦,請准許延續原已提存保證金金額延長上開解除限制出境期間。
三、經核聲請尚非顯無理由,及本案已定於99年2月8日開庭,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葉文博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