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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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34號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98年度審聲字第934號定應執行刑案件,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受刑人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