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整字第2號聲請人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即重整人
杜秀良 王元甫 上列聲請人就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依公司法第310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重整完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完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寶公司)重整人前擬訂再修正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表決通過,並由本院100年7月15日裁定認可確定,依上開再修正重整計畫,德寶公司除減資彌補累積虧損,並洽外部資金辦理增資,以清償重整債權,並使公司淨值由負轉正,充實營運資金,德寶公司章程亦已配合減資、增資及發行普通股而修正,並已進行資產清理處分,德寶公司已依再修正重整計畫完成重整。為此爰依公司法第310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重整完成,以利後續召集代表新股東權益之董事會產生,俾利擬定未來營運方針,使德寶公司得以永續經營、持續獲利等語。
二、按公司重整人,應於重整計畫所定期限內完成重整工作;重整完成時,應聲請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公司法第3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公司重整之完成,係指公司重整人已完成重整計畫所載之重整工作而言。德寶公司前經本院於95年12月19日裁定准予重整後,其重整計畫經本院於97年6月5日裁定認可,並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後,復經關係人會議可決修正重整計畫,由本院於99年6月25日裁定認可;嗣該修正重整計畫因情事變遷不能執行,經本院裁定由關係人會議重行審查該修正重整計畫,經第三次關係人會議於100年6月28日可決再修正重整計畫,由本院於100年7月15日裁定認可在案。依上開再修正重整計畫,德寶公司擬尋求外部資金進行增資,以折現方式清償全部重整債權,計畫以減債方式使淨值由負轉正,恢復工程承攬資格而得以承接重大工程等。
三、德寶公司再修正重整計畫執行狀況如下:㈠重整債權清償:依再修正重整計畫回收應收款、擔保品、處分資產、債務折減及增資,重整債權中,有擔保重整債權人債權總額為275,050,032元,扣除按再修正重整計畫減債金額後,已全數清償;而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債權總額為3,221,832,598元,扣除保證解除及拋棄債權部分後,為1,007,761,989元,亦已清償完畢。㈡資產清理處分:再修正重整計畫所列應處分資產,部分已出售第三人之價金收入已清償債權人,部分則是直接將資產清償於有擔保債權人。㈢財務狀況:德寶公司稅後純益自民國98年度起已轉虧為盈,營運狀況漸入佳境,至
101年上半年稅後純益為944,736,000元。㈣減資、增資計畫、章程變更部分:減資後原有股票依比例換發新股,原發行之特別股,亦依減資比例換發新股,未滿一股之畸零股,則由重整人洽特定人按比例折算現金承受;德寶公司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及辦理減資及增資,及變更章程,已於101年8月21日辦理完成,並向新北市政府申請變更登記完成等情,有重整人暨重整關係人會議紀錄、重整債權清償清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房屋買賣契約、清償證明、財務報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等在卷可佐,足認聲請人已依再修正重整計畫完成減資、增資發行新股、資產處分、清償重整債權、章程變更等重整工作。
四、本院復依職權函詢德寶公司之重整監督人關於德寶公司聲請重整完成之意見,重整監督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則仁 會計師、 李鳳翱 律師亦具狀表示德寶公司已完成重整工作,其同意德寶公司為裁定重整完成之聲請,有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憑。綜上所述,德寶公司經執行再修正重整計畫,已全數清償重整債權,並順利完成減資、增資程序,稅後純益轉負為正,經營體質當可大為改善。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完成重整,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