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73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燕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文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1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1年9月20日送達與上訴人本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參,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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