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94號原告 吳金豐 被告 謝嘉 祐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魏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