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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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林玉玫 被告 廖崇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簡字第14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林玉玫就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41號被告被訴廖崇佑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劉孟昕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