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40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4093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24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866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
二、被告死亡,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明文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02條至304條的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也有明文。
三、被告甲○○經原審於96年8月17日判決並減刑,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被告對原審判決上訴後,於96年10月8日死亡,有財團法人天主教耕莘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書,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
四、依前述說明,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五、適用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7條、第303條第5款。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