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250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橋市○○路○號室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96年度易字第58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佩琳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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