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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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字第414號上訴人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1月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袁靜文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