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2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易字第2212號上訴人乙○○即被告
(現於臺灣臺東岩灣技能訓練所)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32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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