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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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1號原告子○○
丑○○乙○○辛○○丁○○丙○○癸○○戊○○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被告甲○○住臺北市○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被告壬○○住臺北市○
己○○○訴訟代理人庚○○主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子○○、丑○○部分:第一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零柒萬肆仟肆佰捌拾元(詳如計算式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捌佰玖拾貳元。
二、原告乙○○、辛○○部分:第二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元(詳如計算式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
三、原告丁○○、丙○○、癸○○、戊○○部分:第三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捌佰玖拾叁萬叁仟肆佰玖拾元(詳如計算式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零陸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高楚安計算式一:(土地公告現值×占用面積)134,000×67.72=9,074,480計算式二:(土地公告現值×占用面積)134,000×34.08=4,566,720計算式三:(土地公告現值×占用面積)123,000×72.63=8,933,4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