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地擔保設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告甲○○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間請求塗銷房地擔保設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訴: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0,0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此項裁判費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