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緝字第7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
5千元,經其本人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獲,有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附卷足憑,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已逃匿,自應依法沒入被告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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