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店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雅閔 等二人間請求105年度司店調字第54號塗
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調解,未表明全體相對人之姓名,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05年2月2日發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查報相對
人確實姓名,該項補正函已於105年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應認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