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農山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琦玲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方文祥
張素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方文祥、張素娟間請求給付
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即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0,575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10,5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