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中調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晋淑意
上列聲請人因購物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
或居所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之必備程式。
二、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所載,相對人欄係
記載「台中勤美誠品百貨綠園道」、「百貨公司負責人」、
「台中市○區○○路○○號」等資料,然經本院依職權上網查
詢「台中勤美誠品百貨綠園道」之公示資料,均查無該名稱
之公司登記資料,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故本院遂於民國105年4月22日發
函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相對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卡到院,該函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乙份
附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
表附卷可查,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