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6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卓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炳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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