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劉國斯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君穎 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金鑫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000000000 符啟聰 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00000000000 潘熙堅 選任辯護人 姚本仁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戊○○、丁○○、甲000000000(符啟聰)、乙00000000000(潘熙堅)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戊○○、丁○○、甲000000000(符啟聰)、乙00000000000(潘熙堅)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七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春秋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