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聲請人即被告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己○○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戊○○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宏任 律師
林鈺雄 律師 洪榮彬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丁○○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聲請人即被告乙0000000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 律師
劉君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丙○○、己○○、戊○○、丁○○、甲0
00000000(中文姓名 符啟聰 ,以下均稱符啟聰)、乙00000000000(中文姓名 潘熙堅 ,以下均稱潘熙堅)六人分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本院九十七年四月九日庭訊時,均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院在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被告丙○○等六人移審時,經分別訊問被告丙○○等人,並審酌相關證據後,認被告丙○○等六人分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或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製造、運輸或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上開罪名又均為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渠等犯嫌不僅均稱重大,並均有羈押之必要,而各裁定自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起羈押在案,嗣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九月四日、十一月四日、九十七年一月四日、三月四日分別延長羈押二個月。茲查,上開羈押原因均仍存在,斟酌本案犯罪規模不小,又係經警方長期監聽而破獲,被告丙○○等人經本院審理後,並已於九十七年四月九日各判處無期徒刑或八年以上不等之有期徒刑,應足認被告丙○○等人均不宜以具保代替羈押。不僅如此,本案係一販賣、走私毒品集團,尚有共犯「 阿雪 」、「 阿勇 」、「紅頭」等人逃匿在外,無法排除該等共犯或基於事前協議,或事後為防被告等人無意間供出偵查線索等原因,而在被告等人交保外出後提供資金或奧援,協助被告等人逃亡或避不到案之可能,由此,益徵本案被告丙○○等人均有羈押之必要。綜上,被告丙○○等六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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