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戊○○選任辯護人 鄭志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 律師
林鈺雄 律師 陳永來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0000000
(選任辯護人 姚本仁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丁○○、丙○○、甲000000000( 符啟聰 )、乙00000000000( 潘熙堅 )等五人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貳拾捌日起,均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戊○○、丁○○、丙○○、符啟聰、潘熙堅等五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起,均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徐昌錦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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