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裁定,依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名十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三十四元預為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一千元,限聲請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三千零八十元。該裁定於同月二十一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即債務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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