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己○○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 律師被告戊○○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 律師
林鈺雄 律師 劉正穆 律師 洪榮彬 律師被告庚○○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 律師被告丁○○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政雄 律師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添進 律師被告乙0000000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上一人選任辯護人呂福元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己○○、戊○○、庚○○、丁○○、甲000000000、乙00000000000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被告丙○○、己○○、戊○○、庚○○、丁○○、甲00
0000000、乙00000000000等七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各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均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分別裁定羈押在案,嗣並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七人後,認其等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