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侯尚余 (原名: 侯仁 兼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乙○○「訴訟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兼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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