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服刑中)選任辯護人 劉君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等罪嫌,犯嫌重大,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四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查,被告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並已於九十六年六月八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執助新字第七六六號執行指揮書附於本院卷可稽(本院卷二第一六一頁),是被告顯無不能追訴、審判之虞,其羈押原因已經消滅,並無再予羈押之必要,其羈押自應予以撤銷。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