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9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9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林靜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