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477號原告 鄔傑林 上列原告與被告雙偉通聯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7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720元(計算式:4080×2/3=27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60元(計算式:0000-0000=1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