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5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5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524號抗告人尤鉦嶧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1年8月25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52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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