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9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志雄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審酌被告前
有妨害自由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附卷足按,及其已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猶無法戒絕
毒癮,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直接危害
他人,並考量其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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