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小調字第1025號
原   告 長旺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崇德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大安區,此有被告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審理。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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