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49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士簡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建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7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建忠犯妨害公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後之態度良好並坦承犯
行、犯罪行為對於國家公權力威信所生之損害及被告智識程
度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
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
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張葵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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