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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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676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百立 選任辯護人 劉秋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65號、95年度易字第1382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雲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