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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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吳義雄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宋國城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3127、3812、4191、4258、4444號)及移送併辦(91年度偵緝字第9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黃俊明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