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1月4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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