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重更(二)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重更(二)字第46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9日執行羈押,至94年11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江國華法官楊炳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