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更(四)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黃仕翰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