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5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 律師
陳奕全 律師 陳意青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所指定辯護人 黃光宇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55號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簡志瑩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