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 金上更 (二)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金上更(二)字第26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漢洲 律師
徐承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2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麒法官鄭永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凃瑞芳中華民國9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