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上更(三)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20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宋國城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8月1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嗣再於至96年6月1日裁定自同年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96年8月14日,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甲○○所涉犯行經原法院初步審結果,認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在案。本院因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黃俊明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