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7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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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77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傅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95年1月
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9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晶鑽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
約書,依核准使用之額度循環借用貸款,詎被告未依約清償
本息,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一件、客戶帳務資料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由被告
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